Page 449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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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大法官解釋
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本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 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自屬公法上爭訟事件。依八十七年十月二
釋參照)。 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 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三條:「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 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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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 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
相對之給付義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參照)。 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
國家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以增進國民健康(全民健康 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等規定,訴訟制度已臻
保險法第一條參照),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由行政院衛生 完備,本件聲請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對其與中央健康保險局所締結之合
署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並由中央健康保 約內容發生爭議,既屬公法上事件,經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
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 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 Ό͏ੰڭᎈᗫɽج֜༆ᙑ
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 行政爭訟。
生育事故時,由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全民 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於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審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以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保險 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
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按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 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第三項規定:「被保險人
全體國民福祉至鉅,具公法之性質,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四七三號、 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就保
第四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 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不服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應循何種
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該合約既係由一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 訴訟途徑救濟未設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於前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
就醫之保險對象醫療服務,而他方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其核定之醫療費用為 機構合約中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意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本院釋字第四六
主要內容,且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一條之規定意旨,中 六號解釋參照),固非可議,惟行政訴訟新制實施之後,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
央健康保險局之費用給付目的,乃在使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照全民健康保險 解決。
法暨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辦法等公法性質之法規提供醫療服務,以達成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 釋字第 550 號解釋(憲 109、110、155、157; 憲增 10;本法 27、68;財劃 4、37、
利益之行政目的。又為擔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確實履行其提供醫療服務之義 38;地制 18)
務,以及協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各項保險行政業務,除於合約中訂定中央 解釋爭點: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健康保險局得為履約必要之指導外,並為貫徹行政目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復 解釋文
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處以罰鍰之權限,使合約當事人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
一方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享有優勢之地位,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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