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2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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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高一級為下限,係基於法律規定衡量被保險人從事職業之性質,符合母法授
權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趣,並不違背。(8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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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
人強制收取之費用,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同法第八條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及其眷
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國家因公共利益
Ό͏ੰڭᎈᗫɽج֜༆ᙑ 之目的而設立機構,為維持其功能而向受益者收取分擔金,由於負擔分擔金
之受益者,並非事實上已受領國家之給付,僅以取得受領給付之機會為已足,
是收取分擔金之原則,係以平衡受益與負擔為目的,復因受益者受領給付之
機會及其價值如何,無從具體詳細確定,故唯有採用預估方式予以認定。全
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係以受領國家保險給付為標的,由國家
用以支應維持全民健康制度必要之費用,此項保險費率自應依預期損失率,
經精算予以核計。其斟酌之原則首重損益之衡平,亦即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與
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額必須相當,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
用為度。因為保險費額之確定並非與被保險人將來受領給付之多寡按比例計
算,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
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並顧及被保險人相互間之收入及負擔能力差距甚大,
決定保險費時不可能精確考量各被保險人不同的資力,爰以類型化方式合理
計算投保金額,俾收簡化之功能。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乃規定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
費之基礎。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
執業之被保險人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同條第三項復規定上開被保
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
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準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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