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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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存活期中位數者,返還病人使用該協議藥  第四十四條之二  藥品給付協議之返還藥費,由保險人依相關藥品                              Ό͏਄ੰڭᎈ޴ᗫج஝
 品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             於各季申報醫令金額之占率,併入各總額療費用
 (二)  延緩疾病惡化確保方案:廠商返還病人使   結算。
 用該協議藥品超過疾病無惡化存活期中位  第四十五條   (刪除)
 數後之申報藥費。   第四十六條
 (三)  臨床療效還款方案:廠商返還病人使用該  Ⅰ 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案件,任一年(以
 協議藥品於可評估效果指標日以內之申報
                           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之申報藥
 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                費已達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時,保險人應於次年
 二、依財務結果為基礎者:
                           之五月三十一日以前,通知廠商進行價量協議。
 (一)  固定折扣方案:由廠商提出返還固定比率  Ⅱ 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價量協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之申報藥費。                    議,則自該年十月一日起,支付價以原支付價之
 (二)  藥費補助方案:由廠商負擔初始治療期間
                           ○.九五倍或國際藥價最低價,取其低者支付;
 之藥費,或特定有額外劑量或頻率之用法        若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仍未完成價量協議
 用量,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者,則自當年十月一日起,再調降其支付價之百
 (三)  藥品搭配方案:搭配其他藥品合併治療病   分之五或依國際藥價最低價,取其低者支付,並
 人時,由廠商返還搭配藥品申報藥費之一        依此原則逐年調降其支付價,直至完成價量協議
 定比率金額。
                           或已完成納入給付或擴增給付規定後五個觀察年
 三、協議共同分攤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     之檢討。
 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之還款方案,依各
 藥品申報藥費之比率,分攤各廠商償還額度。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Ⅱ 其他協議藥品經保險人收載納入給付後,保險人  第一章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得要求廠商於一定期限內提供藥品使用療效之實
 證評估資料;給付規定如有異動時,應重新檢討  第四十七條
                           可建議納入本標準支付之特殊材料品項如下:
 該藥品支付價格,必要時得重新簽約。
                           一、屬於本標準特殊材料所收載之類別。
 Ⅲ 前項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
 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     二、屬新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經藥物擬訂會議
                               評估可收載者。
 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
 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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