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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存活期中位數者,返還病人使用該協議藥 第四十四條之二 藥品給付協議之返還藥費,由保險人依相關藥品 Ό͏ੰڭᎈᗫج
品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 於各季申報醫令金額之占率,併入各總額療費用
(二) 延緩疾病惡化確保方案:廠商返還病人使 結算。
用該協議藥品超過疾病無惡化存活期中位 第四十五條 (刪除)
數後之申報藥費。 第四十六條
(三) 臨床療效還款方案:廠商返還病人使用該 Ⅰ 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案件,任一年(以
協議藥品於可評估效果指標日以內之申報
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之申報藥
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 費已達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時,保險人應於次年
二、依財務結果為基礎者:
之五月三十一日以前,通知廠商進行價量協議。
(一) 固定折扣方案:由廠商提出返還固定比率 Ⅱ 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價量協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之申報藥費。 議,則自該年十月一日起,支付價以原支付價之
(二) 藥費補助方案:由廠商負擔初始治療期間
○.九五倍或國際藥價最低價,取其低者支付;
之藥費,或特定有額外劑量或頻率之用法 若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仍未完成價量協議
用量,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者,則自當年十月一日起,再調降其支付價之百
(三) 藥品搭配方案:搭配其他藥品合併治療病 分之五或依國際藥價最低價,取其低者支付,並
人時,由廠商返還搭配藥品申報藥費之一 依此原則逐年調降其支付價,直至完成價量協議
定比率金額。
或已完成納入給付或擴增給付規定後五個觀察年
三、協議共同分攤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 之檢討。
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之還款方案,依各
藥品申報藥費之比率,分攤各廠商償還額度。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Ⅱ 其他協議藥品經保險人收載納入給付後,保險人 第一章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得要求廠商於一定期限內提供藥品使用療效之實
證評估資料;給付規定如有異動時,應重新檢討 第四十七條
可建議納入本標準支付之特殊材料品項如下:
該藥品支付價格,必要時得重新簽約。
一、屬於本標準特殊材料所收載之類別。
Ⅲ 前項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
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 二、屬新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經藥物擬訂會議
評估可收載者。
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
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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