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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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二、其他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上限,必要時,
得重新簽約。
Ⅱ 前項觀察年以暫予收載或擴增給付規定生效日起
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第四十三條
Ⅰ 藥品給付協議之終止條件:
一、價量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協議期限屆至。
(二) 取消健保給付。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三) 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之
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
二、其他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協議期限屆至。
(二) 取消健保給付。
(三) 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同
成分不同廠牌藥品或二種以上第 2B 類新
藥。
(四) 協議期限內,廠商或保險人提出終止協議
之建議,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
Ⅱ 前項第二款其他協議終止時,應重新檢討藥品支
付價格及其給付規定,必要時得重新簽約。該協
議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價
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價
格,其他同成分藥品之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
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第四十四條
Ⅰ 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
或併行處理:
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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