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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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二、其他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上限,必要時,
                            得重新簽約。
                    Ⅱ 前項觀察年以暫予收載或擴增給付規定生效日起
                       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第四十三條
                    Ⅰ 藥品給付協議之終止條件:
                       一、價量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協議期限屆至。
                          (二)  取消健保給付。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三)  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之
                              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
                       二、其他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協議期限屆至。
                          (二)  取消健保給付。
                          (三)  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同
                              成分不同廠牌藥品或二種以上第 2B 類新
                              藥。
                          (四)  協議期限內,廠商或保險人提出終止協議
                              之建議,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
                    Ⅱ 前項第二款其他協議終止時,應重新檢討藥品支
                       付價格及其給付規定,必要時得重新簽約。該協
                       議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價
                       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價
                       格,其他同成分藥品之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
                       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第四十四條
                    Ⅰ 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
                       或併行處理:
                       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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