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333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三十七條 二、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元且小於五十元者,取 Ό͏ੰڭᎈᗫج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藥品許可證之持有藥商可提 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
出或由保險人公開徵求藥品論質計酬或發展實證 去。
醫學給付試辦計畫,並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後, 三、 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十元者,取至整數,小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第三十八條 第 三 章 藥品給付協議
十國藥價計算方式如下: 第四十一條
一、十國藥價係指英國、德國、日本、瑞士、美 Ⅰ 藥品給付協議方式,包括依藥品價量為基礎之價
國、比利時、澳洲、法國、瑞典、加拿大等 量協議,以及依療效結果或財務結果為基礎之其
十國藥價並加上匯率予以換算得之。 他協議。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二、依新藥或新品項受理日當季保險人公告之匯
Ⅱ 前項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如下:
率計算。 一、新藥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
三、 若具有兩種以上包裝者,以單價最低者為計 估於給付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藥費支出
算基準。 高於新臺幣二億元者。
第三十九條 二、擴增給付規定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
Ⅰ 藥品規格量換算法如下: 資料,預估於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
一、以高規格藥價換算低規格之藥價:高規格藥 任一年擴增部分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一億
價乘以「低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 元者。
高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九。 三、未達前二款條件之藥品,於納入給付或擴增
二、以低規格藥價換算高規格之藥價:低規格藥 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申報藥費
價乘以「高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 支出,新藥案件高於新臺幣二億元或擴增給
低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乘以○.九。 付規定案件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Ⅱ 本標準已收載同成分、同劑型屬多日用量包裝, Ⅲ 第一項其他協議之案件,由廠商提出並經藥物擬
改為經醫、藥專家認定具臨床意義之一日以內用 訂會議同意後適用。
量包裝者,得另行核價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第四十二條
第 四十 條 Ⅰ 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
核算價格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
一、核算價小於五元者,取小數點後兩位,第三 得縮短或延長。
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 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