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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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一、罕見疾病用藥: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罕見疾病
用藥,已收載於本標準或新建議納入收載者。
二、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於治療特定適應症無其
他成分藥品可供替代之特殊藥品,並經藥物
擬訂會議認定者。
三、特殊藥品:本標準已收載品項,非屬不可替
代但具臨床價值,且相較於其他可替代成分
藥品價格便宜,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第三十五條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Ⅰ 前條藥品之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屬本標準已收載成分、劑型新品項之核價,
依本標準新品項支付價格訂定原則辦理。屬
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及其同成分劑型第一
個取得許可證者,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二、罕見疾病用藥屬新藥者,得依下列方式核價:
(一) 依本標準新藥支付價格訂定原則辦理。。
(二) 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十國藥價:
1.每月申報金額小於等於五十萬元者,以十
國藥價中位數加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價。
2.每月申報金額大於五十萬元、小於等於一
百萬元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加百分之十
為上限價。
3.每月申報金額大於一百萬元者,以十國藥
價中位數為上限價。
(三) 參考成本價:
1. 進口產品依其進口成本(含運費、保險費、
關稅、報關費用、特殊倉儲保管費),國
內製造產品則依其製造成本(不含研發費
用)加計下列管銷費用為上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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