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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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一、罕見疾病用藥: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罕見疾病
                            用藥,已收載於本標準或新建議納入收載者。
                       二、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於治療特定適應症無其
                            他成分藥品可供替代之特殊藥品,並經藥物
                            擬訂會議認定者。
                       三、特殊藥品:本標準已收載品項,非屬不可替
                            代但具臨床價值,且相較於其他可替代成分
                            藥品價格便宜,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第三十五條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Ⅰ 前條藥品之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屬本標準已收載成分、劑型新品項之核價,
                            依本標準新品項支付價格訂定原則辦理。屬
                            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及其同成分劑型第一
                            個取得許可證者,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二、罕見疾病用藥屬新藥者,得依下列方式核價:
                          (一) 依本標準新藥支付價格訂定原則辦理。。
                          (二) 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十國藥價:
                            1.每月申報金額小於等於五十萬元者,以十
                              國藥價中位數加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價。
                            2.每月申報金額大於五十萬元、小於等於一
                              百萬元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加百分之十
                              為上限價。
                            3.每月申報金額大於一百萬元者,以十國藥
                              價中位數為上限價。
                          (三) 參考成本價:
                            1.  進口產品依其進口成本(含運費、保險費、
                                關稅、報關費用、特殊倉儲保管費),國
                                內製造產品則依其製造成本(不含研發費
                                用)加計下列管銷費用為上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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