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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五 十二條之二 (八) 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七目訂定之點數 Ό͏ੰڭᎈᗫج
Ⅰ 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 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一、創新功能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三、依療程費用比例法、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
(一) 公立醫院、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或兩 材料之支付點數核價者,得考慮以下因素,
者合併之採購決標價格之中位數,除以收 並與本標準已收載之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
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 材料比較,依下列方式加算:
值之平均值。 (一) 更具臨床有效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二) 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 (二) 對病人或醫療從業人員更具安全性,最高
(三) 依成本計算。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 加算百分之十五。
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集成本會計、財 (三) 可改善疾病或外傷的治療方法,最高加算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務及醫療專家審議。 百分之十五。
(四) 國際價格中位數。 (四) 能降低對病人的侵襲性,最高加算百分之
(五) 原產國特材價格。 十五。
(六) 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五目訂定之點數 (五) 能明顯減少醫療或藥品費用支出,按比例
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加算,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二、功能改善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六) 利於兒童之使用及操作者,最高加算百分
(一) 公立醫院、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或兩 之十五。
者合併之採購決標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 (七) 用於罕見疾病病人或相較於既有類似功能
或最低價,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 類別特殊材料,推算使用對象病人人數較
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少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二) 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 Ⅱ 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
平均價或最低價。 目、第六目,或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八目
(三) 國際價格最低價。 訂定支付點數後,納入本標準。如廠商對功能分
(四) 國際價格比例法。 類或支付點數有不同意見者,得自保險人通知日
(五) 療程費用比例法。 起三十日內提出。
(六) 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數。 Ⅲ 建議收載二項以上同功能類別但不同規格(指體
(七) 既有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無附加功能之比 積、面積、長度、數量)之特殊材料品項者,依
例換算。 第一項訂定方法計算常用規格品項之支付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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