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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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Ⅱ 前項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得擇一
訂定︰
一、參考廠商進口或製造成本價。
二、參考醫事服務機構購買價。
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多家廠商可供應,採
其中建議價最低者。
Ⅲ 前項支付點數之訂定,得考量合理因素加算,最
高加算百分之十。
Ⅳ 屬非必要或有替代性之全額給付特殊材料,廠商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以高於支付點數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經保險人通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廠商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保險人應將該品項不列
入本標準一年。
第三章 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調整
第五十四條
保險人為建立公開、合理、透明之特殊材料點數
調整制度,應實施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
查。
第五十五條
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調整之目標如下:
一、逐步縮小特殊材料各廠牌同類品項間之價
差。
二、逐步調整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使更接近特殊
材料市場實際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第五十六條
逐步縮小特殊材料同類品項間價差之方法如下:
一、同功能同類品項,訂定統一支付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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