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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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一、未申報贈品特殊材料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 (四) 部分給付品項,其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如低 Ό͏ੰڭᎈᗫج
讓者。 於或接近現行收載類似功能品項時,則可
二、僅申報部分醫事服務機構交易資料者。 研議收載。
三、其他足以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或完整性之情 (五) 對於會影響診療服務之特殊核價類別之特
節。 殊材料,其年使用量少或無其他替代品之
第 六十 條 必要核價類別品項,經價量調查之 GWAP 高
廠商及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配合特殊材料市場 於醫療費用申報同核價類別加權平均支付
實際交易價格調查,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 價格(或個別支付價格)者,得提藥物擬
實者,以下列方式處理: 訂會議擬訂後,重新核價。
一、廠商部分,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 三、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調整: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年內不得建議收載新品項。 (一) 調整後之新特殊材料點數,依「相同核價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部分,以其所申報同類品 類別特殊材料市場實際加權平均價格」加
項(特材代碼前五碼)之五折價格支付,並 計一定百分比後調整,且必須小於等於醫
追溯一年。 療費用申報同核價類別加權平均支付點
數。
第六十一條
利用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特殊材料支 Pnew= GWAP ×(1+ A),Pnew≦Pold
Pnew:新特殊材料點數。
付點數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核價類別:係依功能來分類。 GWAP:相同核價類別特殊材料市場實際加
權平均價格。
二、各核價類別特殊材料市場實際加權平均價格
(GWAP)之核算,依下列原則辦理: Pold:同核價類別特殊材料加權平均支付
(一) 資料採計期間:依公告價量調查之申報資 點數(指最近完整一年之醫療費用申報資
料)
料期間為調整計算基礎。
(二) 以公告期間同核價類別所有品項特殊材料 A:X %
廠商申報之價量調查資料做為 GWAP 計算 (二) 舊核價類別調整後點數應不高於新核價類
別調整後點數。
之基礎為原則。廠商如未申報價量,則逕
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價量計算。 (三) 調整後之特殊材料點數,依核價類別之區
隔,次一等級之類別調整後點數不得高於
(三) 對於同時無醫院及廠商申報之核價類別,
則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較高等級類別之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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