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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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內容與其運用、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 第 十八 條 (保險費計算方式) Ό͏ੰڭᎈᗫج
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Ⅰ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 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
辦法) 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立法理由] Ⅱ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
一、本條新增。 者,以三口計。
二、為便利被保險人就醫、協助疫情監控及防止 ※釋字第 473 號(詳第 10 條)
醫療資源浪費,保險人所製發之保險憑證 [立法理由]
宜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 一、本條新增。
三、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增列保險人製發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Ό͏ੰڭᎈج
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100.01.26 修正)
(即健保 IC 卡)及換發、補發收費之法源 第四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已於修正條文
依據;至其發給、資料存取與運用、使用管 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定額方式計繳,本條爰配合
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則授權另行訂 酌修。
定。 (90.01.30 修正)
(100.01.26 修正) 眷口數由五口改三口。(原第二十六條)
(88.07.15 修正)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明定第一類至第四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
式。
第 十七 條 (保費之分擔對象及其方式) 一、 明定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繳方式。
本保險保險經費於扣除其他法定收入後,由中 二、 為減輕多眷口家庭之負擔,規定超過五口
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分擔之。 者以五口計繳保險費。(原第二十六條)
[立法理由] (83.08.09 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保險所需保險經費之分擔對象及方 第 十九 條 (投保金額分級表)
式。 Ⅰ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
(100.01.26 修正) 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Ⅱ 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
限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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