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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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內容與其運用、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  第 十八 條 (保險費計算方式)                                          Ό͏਄ੰڭᎈ޴ᗫج஝
 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Ⅰ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       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
 辦法)                        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立法理由]                Ⅱ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
 一、本條新增。                    者,以三口計。
 二、為便利被保險人就醫、協助疫情監控及防止      ※釋字第 473 號(詳第 10 條)
 醫療資源浪費,保險人所製發之保險憑證         [立法理由]
 宜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                一、本條新增。
 三、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增列保險人製發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Ό͏਄ੰڭᎈج
 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100.01.26 修正)
 (即健保 IC 卡)及換發、補發收費之法源      第四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已於修正條文
 依據;至其發給、資料存取與運用、使用管        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定額方式計繳,本條爰配合
 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則授權另行訂         酌修。
 定。                         (90.01.30 修正)
 (100.01.26 修正)             眷口數由五口改三口。(原第二十六條)
                            (88.07.15 修正)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明定第一類至第四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

                            式。
 第 十七 條 (保費之分擔對象及其方式)       一、 明定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繳方式。
 本保險保險經費於扣除其他法定收入後,由中       二、 為減輕多眷口家庭之負擔,規定超過五口
 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分擔之。               者以五口計繳保險費。(原第二十六條)
 [立法理由]                     (83.08.09 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保險所需保險經費之分擔對象及方  第 十九 條 (投保金額分級表)
 式。                    Ⅰ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
 (100.01.26 修正)             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Ⅱ 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
                            限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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