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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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第二十三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
式)
Ⅰ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
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Ⅱ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
者,以三口計。
[立法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原
Ό͏ੰڭᎈج 第二十五條)
(100.01.26 修正)
由於第四類被保險人並非受雇者,無工作所得,
爰於本條規定與第五類被保險人同採定額方式
計算保險費;另因第四類及第五類被保險人已
無眷屬,爰將「保險對象」修正為「被保險人」。
(原第二十六條)
(90.01.30 修正)
眷口數由五口改三口。(原第二十五條)
(88.07.15 修正)
明定第五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原第
二十五條)
一、 明定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繳方式。
二、 為減輕多眷口家庭之負擔,規定超過五口
者以五口計繳保險費。(原第二十六條)
(83.08.09 訂定)
第二十四條 (提請審議程序)
Ⅰ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應
由保險人於健保會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後一個月提請審議。但以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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