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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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第二十三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
                        式)
                    Ⅰ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
                        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Ⅱ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
                        者,以三口計。
                        [立法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原
     Ό͏਄ੰڭᎈج                 第二十五條)
                        (100.01.26 修正)
                        由於第四類被保險人並非受雇者,無工作所得,
                        爰於本條規定與第五類被保險人同採定額方式
                        計算保險費;另因第四類及第五類被保險人已
                        無眷屬,爰將「保險對象」修正為「被保險人」。
                        (原第二十六條)
                        (90.01.30 修正)
                        眷口數由五口改三口。(原第二十五條)
                        (88.07.15 修正)
                        明定第五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原第
                        二十五條)
                        一、 明定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繳方式。
                        二、 為減輕多眷口家庭之負擔,規定超過五口
                             者以五口計繳保險費。(原第二十六條)
                        (83.08.09 訂定)


          第二十四條 (提請審議程序)
                    Ⅰ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應
                        由保險人於健保會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後一個月提請審議。但以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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