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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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保險給付應調整情形)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                               Ό͏਄ੰڭᎈ޴ᗫج஝
 本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保險人擬訂調整              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
 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
 總額。                             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
 [立法理由]                            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Ό͏਄ੰڭᎈج
 (100.01.26 修正)                    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原第二十條)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
 (83.08.09 訂定)                     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
                                   助。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
                                 額補助。
 第二十七條 (各類被保險人、政府或雇主保險費負擔比例)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            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下列規定計算之:                        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            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          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
 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               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
 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               分之四十。
 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         ※釋字第 550 號(詳第 15 條)
 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立法理由]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          (100.01.26 修正)
 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         一、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之增訂;又
 中央政府補助。                         私校教職員自付比例調降百分之三十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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