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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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保險給付應調整情形)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 Ό͏ੰڭᎈᗫج
本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保險人擬訂調整 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
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
總額。 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
[立法理由] 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Ό͏ੰڭᎈج
(100.01.26 修正) 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原第二十條)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
(83.08.09 訂定) 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
助。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
額補助。
第二十七條 (各類被保險人、政府或雇主保險費負擔比例)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 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下列規定計算之: 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 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 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
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 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
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 分之四十。
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 ※釋字第 550 號(詳第 15 條)
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立法理由]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 (100.01.26 修正)
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 一、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之增訂;又
中央政府補助。 私校教職員自付比例調降百分之三十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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