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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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第二十九條)                                    Ό͏਄ੰڭᎈ޴ᗫج஝
 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        (83.08.09 訂定)
 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  第三十一條 (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情形)
 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   Ⅰ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
                            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
 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       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
                            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
 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
 付保險人。                      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       扣取:                                                  Ό͏਄ੰڭᎈج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
 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
 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              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
 算。
 Ⅱ 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          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
                                 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01.26 修正)                  部分,不在此限。
 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積欠健保補助費用已達數百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億元,針對解決健保帳務困難,主管機關應有妥
 善處理方式。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  Ⅱ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
 第四項規定增定第三項,保險人得報請主管機       先行墊繳。
                       Ⅲ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
 關,自各該級機關之補助款扣除。(第二十九條)
 (91.07.17 修正)              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有關第四類各
 目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全額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補助之規定,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類」文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字,並酌修第四款文字。(第二十九條)
 (90.01.30 修正)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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