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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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第二十九條) Ό͏ੰڭᎈᗫج
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 (83.08.09 訂定)
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 第三十一條 (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情形)
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 Ⅰ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
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
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 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
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
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
付保險人。 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 扣取: Ό͏ੰڭᎈج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
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
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 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
算。
Ⅱ 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 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
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01.26 修正) 部分,不在此限。
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積欠健保補助費用已達數百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億元,針對解決健保帳務困難,主管機關應有妥
善處理方式。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 Ⅱ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
第四項規定增定第三項,保險人得報請主管機 先行墊繳。
Ⅲ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
關,自各該級機關之補助款扣除。(第二十九條)
(91.07.17 修正) 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有關第四類各
目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全額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補助之規定,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類」文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字,並酌修第四款文字。(第二十九條)
(90.01.30 修正)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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