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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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增訂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分期繳納欠費
                             之規定,以減輕其繳納欠費之壓力。
                        三、 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因
                             暫行拒絕給付多係以不發給保險憑證為手
                             段,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一規
                             定納入本法規定。
                        四、 本法對於未按時繳納健保費之投保單位及
                             被保險人定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為強化
                             公平性,爰於修正條文第五項增列各級政
     Ό͏਄ੰڭᎈج                 府逾限繳納保險費應加計利息之規定,以
                             敦促各級政府負起按時繳納補助款之責。
                        五、 部分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乃肇因其負責人
                             或主持人之過失,原條文並未明定向其追
                             償之法源,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增列修正條文第六項。(原第
                             三十條)
                        (92.06.18 修正)
                        一、 加徵之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之規定,對
                             多數財務困難而遲延繳納者,將影響其繳
                             清保險費之意願與能力,爰增訂上限為百
                             分之三十,遲延一百五十天以後繳納者,再
                             依民法第二○三條規定以法定利率計算遲
                             延利息。又為增進滯納金催收效率、節省行
                             政成本,並避免發生催繳成本高於所徵滯
                             納金額致不符成本效益之事,爰參照所得
                             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有關小額稅款免徵之規
                             定,增訂第一項但書。
                        二、 全民健康保險係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加
                             保及繳交保費,為一應盡義務,爰參照稅捐
                             稽徵法相關規定,配合修正第二項。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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