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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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100.01.26 修正)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Ό͏਄ੰڭᎈ޴ᗫج஝
                            (100.01.26 修正)
 第三十二條 (主動告知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  第三十五條 (逾期繳交保險費之寬限期及滯納金計算方
 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       式)
 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  Ⅰ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未依本法所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十五日;屆寬
 [立法理由]                     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
 一、本條新增。                    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零點一滯納金,其上限如下:                                        Ό͏਄ੰڭᎈج
 (100.01.26 修正)             一、 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為其應納費額之
                                 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三條 (補充保險費率之計算及調整)
                            二、 於保險對象為其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  Ⅱ 前項滯納金,於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
 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       時,免予加徵。
 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
                       Ⅲ 第一項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於投保單位、扣費義
 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      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未繳納時,保險人
 年公告。
                            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於保險對象逾一百五十
 [立法理由]                     日未繳納時,亦同。
 一、本條新增。                    ※釋字第 472 號(詳第 8 條)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立法理由]
 (100.01.26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三十四條 (補充保險費之計算)           (100.01.26 修正)
                            一、 鑑於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            均未有保險費加計利息之規定,爰刪除原
                                 條文第一項加計利息之規定。另修正滯納
 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
 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            金為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並以應納費
 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 為協助經濟困難之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繳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納保險費及滯納金,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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