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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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100.01.26 修正)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Ό͏ੰڭᎈᗫج
(100.01.26 修正)
第三十二條 (主動告知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 第三十五條 (逾期繳交保險費之寬限期及滯納金計算方
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 式)
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 Ⅰ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未依本法所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十五日;屆寬
[立法理由] 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
一、本條新增。 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零點一滯納金,其上限如下: Ό͏ੰڭᎈج
(100.01.26 修正) 一、 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為其應納費額之
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三條 (補充保險費率之計算及調整)
二、 於保險對象為其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 Ⅱ 前項滯納金,於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
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 時,免予加徵。
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
Ⅲ 第一項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於投保單位、扣費義
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 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未繳納時,保險人
年公告。
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於保險對象逾一百五十
[立法理由] 日未繳納時,亦同。
一、本條新增。 ※釋字第 472 號(詳第 8 條)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立法理由]
(100.01.26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三十四條 (補充保險費之計算) (100.01.26 修正)
一、 鑑於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 均未有保險費加計利息之規定,爰刪除原
條文第一項加計利息之規定。另修正滯納
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
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 金為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並以應納費
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 為協助經濟困難之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繳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納保險費及滯納金,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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