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30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釋字第 550 號【健保法中央地方保險費補助
比例劃分案】
解釋爭點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摘要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
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
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
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
Ό͏ੰڭᎈج 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
價(保險費),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外,地
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規定意旨。地方自治
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涉及
財政自主權,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對地方負
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
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
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
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01.26 修正)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已納入本保險為第一類被
保險人,考量其特殊性,爰於第一項第一
款增列但書,規定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
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至於原第一項第
三款有關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規
定,則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以國防部指
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第八條第一項第四
22
- 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