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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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方醫院提供免費醫療服務,乃明定不參加 二、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 Ό͏ੰڭᎈᗫج
本保險。 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
三、 第二款之人員,應由監獄或保護管束機構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
提供醫療服務,且由於無法定期繳納保險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
費,或因受囚禁服刑之限制不能自由就醫, 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乃明定不參加本保險。另為避免因異動頻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繁而增加行政處理,乃規定其應執行之期 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間未逾二個月者,不在此限。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
四、 失蹤之處理程序,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規定。 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
(83.08.09 訂定) 位。 Ό͏ੰڭᎈج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
第 十四 條 (保險效力起迄時間)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但
Ⅰ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 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
資格之日起算。
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Ⅱ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 Ⅱ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
算。
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
[修正理由] 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其保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險費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分別計算。
二、 將保險效力之開始及終止分立二項,並配
Ⅲ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投保單位,應設置專責單
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所引條次及文字。 位或置專人,辦理本保險有關事宜。
(100.01.26 修正)
Ⅳ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
明定本保險保險效力之起迄時間。(原第 15 條) 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
(83.08.09 訂定) 構(關)為投保單位。
Ⅴ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者,保險人得
第 十五 條 (投保單位)
Ⅰ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象辦理有關本保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 險事宜。
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 Ⅵ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
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
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由國防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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