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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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釋字第 550 號【健保法中央地方保險費補助         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                              Ό͏਄ੰڭᎈ޴ᗫج஝
 比例劃分案】                          為投保單位。
 解釋爭點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原第十四條)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90.01.30 修正)
 解釋文摘要                      一、 由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對在政府登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          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
 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            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明定得以該訓
 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            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爰納入本法強制
 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            規範,增列第四項如上。
 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      二、 投保單位如有長期持續欠繳保險費之情                                 Ό͏਄ੰڭᎈج
 價(保險費),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外,地           事,將嚴重影響保險對象之權益。若賦予
 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規定意旨。地方自治            保險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象
 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涉及            辦理有關保險事宜,則在移送法院強制執
 財政自主權,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對地方負           行前,可保障保險對象權益,並將其欠費
 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            期間由逾三個月改為二個月,爰增列第五
 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項規定。(原第十四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       (88.07.15 修正)
 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      一、 明定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二、 為因應同一家庭須分戶投保之情形,如由
 [立法理由]                          兄長扶養之未成年弟妹,得以其兄長所屬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之投保單位為其投保單位。(原第十四條)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83.08.09 訂定)
 (100.01.26 修正)
             第 十六 條 (健保卡之製發及補、換發)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已納入本保險為第一類被
 保險人,考量其特殊性,爰於第一項第一    Ⅰ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
                            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
 款增列但書,規定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
 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至於原第一項第         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
 三款有關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規          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Ⅱ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
 定,則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以國防部指
 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第八條第一項第四         費;其製發、換發、補發、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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