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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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釋字第 550 號【健保法中央地方保險費補助 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 Ό͏ੰڭᎈᗫج
比例劃分案】 為投保單位。
解釋爭點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原第十四條)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90.01.30 修正)
解釋文摘要 一、 由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對在政府登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 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
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 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明定得以該訓
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 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爰納入本法強制
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 規範,增列第四項如上。
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 二、 投保單位如有長期持續欠繳保險費之情 Ό͏ੰڭᎈج
價(保險費),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外,地 事,將嚴重影響保險對象之權益。若賦予
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規定意旨。地方自治 保險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象
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涉及 辦理有關保險事宜,則在移送法院強制執
財政自主權,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對地方負 行前,可保障保險對象權益,並將其欠費
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 期間由逾三個月改為二個月,爰增列第五
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項規定。(原第十四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 (88.07.15 修正)
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 一、 明定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二、 為因應同一家庭須分戶投保之情形,如由
[立法理由] 兄長扶養之未成年弟妹,得以其兄長所屬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之投保單位為其投保單位。(原第十四條)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83.08.09 訂定)
(100.01.26 修正)
第 十六 條 (健保卡之製發及補、換發)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已納入本保險為第一類被
保險人,考量其特殊性,爰於第一項第一 Ⅰ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
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
款增列但書,規定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
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至於原第一項第 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
三款有關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規 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Ⅱ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
定,則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以國防部指
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第八條第一項第四 費;其製發、換發、補發、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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