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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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管機關核發二者配方、製程(含設備)均相
同之證明函。
第 十七 條
Ⅰ 新藥支付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第 1 類新藥: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核價。對於
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
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以十
國藥價中位數之 1.1 倍(即加算百分之十)
核價。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二、第 2 類新藥:
(一) 以十國藥價中位數為上限。
(二) 得依其臨床價值改善情形,從下列方法擇
一核價:
1.十國藥價最低價
2.原產國藥價
3.國際藥價比例法
4.療程劑量比例法
5.複方製劑得採各單方健保支付價格合計乘
以百分之七十,或各單方同成分規格藥品
支付價格之中位數合計乘以百分之七十,
或單一主成分價格核算藥價。
(三) 依前二目核價原則計算後,符合下列條件
者,得另予加算,但仍不得高於十國藥價
中位數:
1.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
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
者,加算百分之十。
2.在國內進行藥物經濟學(PE)之臨床研究
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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