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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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管機關核發二者配方、製程(含設備)均相
                            同之證明函。

         第 十七 條
                    Ⅰ 新藥支付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第 1 類新藥: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核價。對於
                            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
                            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以十
                            國藥價中位數之 1.1 倍(即加算百分之十)
                            核價。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二、第 2 類新藥:
                          (一) 以十國藥價中位數為上限。
                          (二) 得依其臨床價值改善情形,從下列方法擇
                              一核價:
                            1.十國藥價最低價
                            2.原產國藥價
                            3.國際藥價比例法
                            4.療程劑量比例法
                            5.複方製劑得採各單方健保支付價格合計乘
                              以百分之七十,或各單方同成分規格藥品
                              支付價格之中位數合計乘以百分之七十,
                              或單一主成分價格核算藥價。
                          (三) 依前二目核價原則計算後,符合下列條件
                              者,得另予加算,但仍不得高於十國藥價
                              中位數:
                            1.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
                              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
                              者,加算百分之十。
                            2.在國內進行藥物經濟學(PE)之臨床研究
                              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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