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303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效,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俟藥物主管機關確認其   第 二 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Ό͏਄ੰڭᎈ޴ᗫج஝
 無療效上疑慮後之次月,始得恢復給付。
            第 十四 條
 第十二條之 一                   新建議收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分類如下:
 本標準收載之藥品品項,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     一、新藥:指新建議收載之品項,於本標準收載
 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將該品項         品項中,屬新成分、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
 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                  新療效複方者。
 一、藥商以高於支付價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       (一) 第 1 類新藥:藥品許可證之持有商須提出
 務機構,經通知許可證持有藥商改善,仍未              與現行最佳常用藥品之藥品-藥品直接比
 改善者。                             較(head-to-head comparison)或臨床試
 二、許可證持有藥商因故不再供應且未於六個月            驗文獻間接比較(indirect comparison),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前通報保險人者。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              顯示臨床療效有明顯改善之突破創新新
 供應時,未於該發生日起十日內通報保險人。             藥。倘該藥品為有效治療特定疾病之第一
 第十二條之 二                          個建議收載新藥,而無現有最佳治療藥品
 本標準已收載之藥品品項,如連續五年以上無醫            可供比較,則可用該疾病現行標準治療
 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使用者,該            (如:外科手術、支持性療法等)做為療
 品項不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            效比較之對象;前述臨床療效包含減少危
 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            險副作用。
 出說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             (二) 第 2 類新藥:

 第 十三 條                        1.第 2A 類:與現行最佳常用藥品比較,顯示
 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臨床價值有中等程度改善( moderate
 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品項如下:                   improvement)之新藥。
 一、清潔劑、賦型劑、放射線製劑、診斷用藥。         2.第 2B 類:臨床價值相近於已收載核價參考
 二、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            品之新藥。
 付標準明列內含於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品       二、本標準已收載成分、劑型之新品項:
 項。                          (一) 複方及特殊規格藥品
                               1.水、醣類及電解質補充調節液

                               2.氨基酸及注射營養劑
                               3.綜合維生素
                               4.綜合感冒藥




                                         - 295 -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