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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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效,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俟藥物主管機關確認其 第 二 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Ό͏ੰڭᎈᗫج
無療效上疑慮後之次月,始得恢復給付。
第 十四 條
第十二條之 一 新建議收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分類如下:
本標準收載之藥品品項,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 一、新藥:指新建議收載之品項,於本標準收載
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將該品項 品項中,屬新成分、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
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 新療效複方者。
一、藥商以高於支付價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 (一) 第 1 類新藥:藥品許可證之持有商須提出
務機構,經通知許可證持有藥商改善,仍未 與現行最佳常用藥品之藥品-藥品直接比
改善者。 較(head-to-head comparison)或臨床試
二、許可證持有藥商因故不再供應且未於六個月 驗文獻間接比較(indirect comparison),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前通報保險人者。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 顯示臨床療效有明顯改善之突破創新新
供應時,未於該發生日起十日內通報保險人。 藥。倘該藥品為有效治療特定疾病之第一
第十二條之 二 個建議收載新藥,而無現有最佳治療藥品
本標準已收載之藥品品項,如連續五年以上無醫 可供比較,則可用該疾病現行標準治療
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使用者,該 (如:外科手術、支持性療法等)做為療
品項不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 效比較之對象;前述臨床療效包含減少危
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 險副作用。
出說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 (二) 第 2 類新藥:
第 十三 條 1.第 2A 類:與現行最佳常用藥品比較,顯示
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臨床價值有中等程度改善( moderate
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品項如下: improvement)之新藥。
一、清潔劑、賦型劑、放射線製劑、診斷用藥。 2.第 2B 類:臨床價值相近於已收載核價參考
二、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 品之新藥。
付標準明列內含於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品 二、本標準已收載成分、劑型之新品項:
項。 (一) 複方及特殊規格藥品
1.水、醣類及電解質補充調節液
2.氨基酸及注射營養劑
3.綜合維生素
4.綜合感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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