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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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八 條                     三、中藥藥品:                                               Ό͏਄ੰڭᎈ޴ᗫج஝
 特材管理費用按實際核付特材費用之百分之五支       (一) 依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之規定,依「藥
 付,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點,如係整組            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進行臨床試
 使用者,應以整組計價後加計。                   驗,且通過新藥查驗登記(NDA)各項審查

 第 九 條                            作業,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之新
 特材管理費用包括特材耗損、包裝、高壓滅菌、            藥。
 倉儲、管理等費用。                   (二) 主管機關核准經由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GMP)中藥廠製造之「調劑專用」及「須由
 第 十 條
                                  醫師(中醫師)處方使用」之濃縮中藥為
 義肢項目支付價格包括人員、設備、材料、裝置、
 管理及行政作業成本等費用,不得另行加計特材            限。但屬調劑或調配專用之非濃縮中藥,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管理費用。                            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Ⅱ 前項中藥藥品支付應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
 第  二  編    藥品             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第 一 章  健保藥品收載原則   第 十二 條
                        Ⅰ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藥品如下:
 第 十一 條                    一、主管機關核准屬避孕用藥、生髮劑、黑斑漂
 Ⅰ 可建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藥品如下:
                               白劑、戒菸用貼片、洗髮精等非屬醫療所必
 一、主管機關核准通過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         需者。
 證之藥品,且其許可證類別為下列之一者:
                           二、預防接種所用之疫苗。
 (一) 限由醫師使用。               三、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
 (二) 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效益者。
 (三) 由醫師或檢驗師使用。
                           四、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及本標準藥品給
 (四) 限由牙醫師使用。                  付規定者。惟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
 (五) 限由麻醉醫師使用。                 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
 (六) 限由眼科醫師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藥品。
 (七) 限由醫師及牙醫師使用。
 二、醫師指示用藥依法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  Ⅱ 對於醫藥團體提出臨床實證於療效上有疑慮之藥
                           品,於保險人接獲相關事證後,經藥物擬訂會議
 圍,原前公、勞保核准使用之指示用藥,經       審議,得先暫停給付,自保險人公告日至實施生
 醫師處方暫予支付。但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
 縮小該類品項之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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