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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八 條 三、中藥藥品: Ό͏ੰڭᎈᗫج
特材管理費用按實際核付特材費用之百分之五支 (一) 依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之規定,依「藥
付,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點,如係整組 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進行臨床試
使用者,應以整組計價後加計。 驗,且通過新藥查驗登記(NDA)各項審查
第 九 條 作業,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之新
特材管理費用包括特材耗損、包裝、高壓滅菌、 藥。
倉儲、管理等費用。 (二) 主管機關核准經由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GMP)中藥廠製造之「調劑專用」及「須由
第 十 條
醫師(中醫師)處方使用」之濃縮中藥為
義肢項目支付價格包括人員、設備、材料、裝置、
管理及行政作業成本等費用,不得另行加計特材 限。但屬調劑或調配專用之非濃縮中藥,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管理費用。 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Ⅱ 前項中藥藥品支付應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
第 二 編 藥品 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第 一 章 健保藥品收載原則 第 十二 條
Ⅰ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藥品如下:
第 十一 條 一、主管機關核准屬避孕用藥、生髮劑、黑斑漂
Ⅰ 可建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藥品如下:
白劑、戒菸用貼片、洗髮精等非屬醫療所必
一、主管機關核准通過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 需者。
證之藥品,且其許可證類別為下列之一者:
二、預防接種所用之疫苗。
(一) 限由醫師使用。 三、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
(二) 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效益者。
(三) 由醫師或檢驗師使用。
四、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及本標準藥品給
(四) 限由牙醫師使用。 付規定者。惟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
(五) 限由麻醉醫師使用。 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
(六) 限由眼科醫師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藥品。
(七) 限由醫師及牙醫師使用。
二、醫師指示用藥依法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 Ⅱ 對於醫藥團體提出臨床實證於療效上有疑慮之藥
品,於保險人接獲相關事證後,經藥物擬訂會議
圍,原前公、勞保核准使用之指示用藥,經 審議,得先暫停給付,自保險人公告日至實施生
醫師處方暫予支付。但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
縮小該類品項之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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