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309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二)  若可供參考之藥價比值國家數為奇數,取   三、若有執行臨床對照試驗(head-to-head                             Ό͏਄ੰڭᎈ޴ᗫج஝
 最中間一國藥價比值為之;若為偶數,取            comparison)之藥品,列為重要參考。
 最中間二國藥價比值之平均值為之。          四、新藥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認屬第 2A 類新藥
 二、療程劑量比例法:                    者:
 (一) 依新藥療程劑量及參考品療程劑量及單       (一) 依選取參考品之同成分規格之原開發廠藥
 價,計算每單位新藥之初始藥價。                  品為核算基準。
 (二) 依療程劑量比例法核價者,得考慮新藥與      (二) 核價參考品以最近五年收載之療效類似藥
 參考品之療效、安全性及方便性,以下列               品為主要參考。
 方式加算:      第 二十 條
 1.比核價參考品療效佳,並有客觀證據     Ⅰ 第 1 類或第 2 類新藥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或最低價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evidence base)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核價者,其查有藥價之國家少於或等於五國,應
 五。                        自新藥收載生效之次年起,逐年於每年第四季以
 2.比核價參考品安全性高,並有客觀證據者,     十國藥價檢討支付價,至有藥價之國家多於五國
 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之次年或以十國藥價業檢討五次為止。原藥價高
 3.在使用上,較核價參考品更具方便性者,      於以原核價方式所計算之新價格時,應調整至原
 如用藥間隔較長、用藥途徑較優、療效與        核價方式所計算之新價格,並於次年一月一日生
 安全性監測作業較簡化、安定性較穩定、        效;原藥價低於以原核價方式所計算之新價格時,
 效期較長、攜帶方便、調製較方便、使用        維持原藥價。
 較方便、安全包裝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Ⅱ 依第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以參考類似品之十國藥價
 五。                        核價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4.具臨床意義之兒童製劑者,最高加算百分  第二十一條
 之十五。
                           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新藥
 第 十九 條                    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之認定基
 新藥之核價參考品選取原則如下:           準,為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解剖治療化學分類系統( Anatomical   一、比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
 Therapeutic  Chemical  classification,  規定:新藥之研發階段,在我國進行第一期
 ATC classification)為篩選基礎。     (Phase I)及與國外同步進行第三期樞紐性
 二、原則上以同藥理作用或同治療類別之藥品為         臨床試驗(Phase III Pivotal Trial),或
 選取對象。                         與國外同步在我國進行第二期臨床試驗




                                         - 301 -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