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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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Phase II)及第三期樞紐性臨床試驗
(Phase III Piv-otal Trial),且符合下
列基準者:
(一) 試驗性質屬第一期(Phase I),如藥動學
試驗(PK study)、藥效學試驗(PD study)
或劑量探索試驗(Dose finding study)
等,我國可評估之受試者人數至少十人為
原則。
(二) 第二期(Phase II)之臨床試驗,我國可
Ό͏ੰڭᎈᖹيഗ˹ධͦʿ˕˹ᅺ 評估之受試者人數至少二十人為原則。
(三) 第三期樞紐性臨床試驗( Phase III
Pivotal Trial),我國可評估之受試者人
數至少八十人為原則,且足以顯示我國與
國外試驗結果相似。
二、比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二
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有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之
一參與之多國多中心第三期臨床試驗(Phase
III study),且其試驗報告為向美國食品藥
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或歐洲醫藥品管理局(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申請查驗登記之臨
床資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單次試驗總受試者人數二百人以上,我國
可評估之受試者人數至少三十人為原則,
或我國受試者占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
(二) 單次試驗總受試者人數未滿二百人,我國
可評估之受試者人數至少十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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