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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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Ⅲ 保險人於必要時,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
                       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至保險人指定之
                       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
         第 六 條
                    Ⅰ 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
                       列規定及基準辦理:
                       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
                            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
                            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
     Ό͏਄ੰڭᎈІྦᔼᐕ൬ࣨ͜ৗ፬ج       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
                            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
                            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
                            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
                            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Ⅱ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
                       公告之。
         第 七 條
                       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其外幣
                       兌換匯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
                            幣公告之匯率計算。
                       二、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依臺灣銀行
                            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三、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採現金賣出之匯率
                            計算。
                       四、無前款匯率資料者,依彭博社、路透社所登
                            載之匯率計算。
         第 八 條
                    Ⅰ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
                       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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