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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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Ⅲ 保險人於必要時,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  Ⅱ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                                     Ό͏਄ੰڭᎈ޴ᗫج஝
 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至保險人指定之     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
 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              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
 第 六 條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
 Ⅰ 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       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
 列規定及基準辦理:                     日止。
 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  第 九 條
 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    Ⅰ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Ⅱ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     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
 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Ό͏਄ੰڭᎈІྦᔼᐕ൬ࣨ͜ৗ፬ج
 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
 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
 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
 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Ⅱ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
 公告之。
 第 七 條
 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其外幣
 兌換匯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
 幣公告之匯率計算。
 二、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依臺灣銀行
 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三、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採現金賣出之匯率
 計算。
 四、無前款匯率資料者,依彭博社、路透社所登
 載之匯率計算。
 第 八 條
 Ⅰ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
 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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