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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Ⅲ 保險人於必要時,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 Ⅱ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 Ό͏ੰڭᎈᗫج
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至保險人指定之 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
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 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
第 六 條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
Ⅰ 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 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
列規定及基準辦理: 日止。
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 第 九 條
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 Ⅰ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Ⅱ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 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
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Ό͏ੰڭᎈІྦᔼᐕ൬ࣨ͜ৗ፬ج
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
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
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
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Ⅱ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
公告之。
第 七 條
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其外幣
兌換匯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
幣公告之匯率計算。
二、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依臺灣銀行
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三、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採現金賣出之匯率
計算。
四、無前款匯率資料者,依彭博社、路透社所登
載之匯率計算。
第 八 條
Ⅰ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
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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