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16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解釋文摘要
全民健保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對於因保
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
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
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該
機關並應予遵守。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不
得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替
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及其授權所定之醫
療辦法等規定,內容指涉廣泛,有違法律明確性
Ό͏ੰڭᎈج 原則,又該辦法部分規定,在無轉委任授權下,
委由保險人定之,逾母法授權範圍,與保險對象
權益應受保障之意旨有違,均應於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
※釋字第 533 號(詳第 1 條)
[立法理由]
一、 人民有知的權利,爭議審議結果之公開,
有利於增進人民對核定案件之瞭解與信
賴,更可藉由資訊公開強化爭議審議品質,
爰新增第四項之公開規定。
二、 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
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
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
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
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爭議
審議結果內容包含申請人及關係人之姓
名、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或法人、團體
之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此均屬資訊隱私權
(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
「人民知的權利」與「資訊隱私權」之衝
8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