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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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解釋文摘要
                            全民健保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對於因保
                        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
                        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
                        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該
                        機關並應予遵守。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不
                        得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替
                        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及其授權所定之醫
                        療辦法等規定,內容指涉廣泛,有違法律明確性
     Ό͏਄ੰڭᎈج            原則,又該辦法部分規定,在無轉委任授權下,
                        委由保險人定之,逾母法授權範圍,與保險對象
                        權益應受保障之意旨有違,均應於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
                        ※釋字第 533 號(詳第 1 條)
                        [立法理由]
                        一、 人民有知的權利,爭議審議結果之公開,
                             有利於增進人民對核定案件之瞭解與信
                             賴,更可藉由資訊公開強化爭議審議品質,
                             爰新增第四項之公開規定。
                        二、 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
                             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
                             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
                             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
                             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爭議
                             審議結果內容包含申請人及關係人之姓
                             名、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或法人、團體
                             之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此均屬資訊隱私權
                             (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
                             「人民知的權利」與「資訊隱私權」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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