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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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五 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項目)    (100.01.26 修正)                                       Ό͏਄ੰڭᎈ޴ᗫج஝
 Ⅰ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     一、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監理委員會及其任務。
 保會)辦理:                     二、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其任務如下: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       (三)保險財務帳務之稽核事項。
 分配。                        (四)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原第四條)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83.08.09 訂定)
 Ⅱ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                                                          Ό͏਄ੰڭᎈج
             第 六 條 (爭議事項審議)
 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
 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  Ⅰ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
 協議訂定。
 Ⅲ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    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
 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Ⅱ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
 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辦理。
                       Ⅲ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
 Ⅳ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       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      之。
                       Ⅳ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
 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
 分之一。                       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Ⅴ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  Ⅴ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
                            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
 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後,始得為之。
                            ※釋字第 524 號【健保法授權訂定之醫療辦法
 Ⅵ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
 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                        違憲審查案】
 送立法院備查。                    解釋爭點
                            健保法第31條及授權所定之醫療辦法等規定違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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