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12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二、本保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前
段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稱為
「全民健康保險」。(第 1 條)
三、明定本保險之保險事故範圍。(第 2 條)
(83.08.09 訂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Ό͏ੰڭᎈ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
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
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
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
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
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
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
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
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
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
排及協助。
[立法理由]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修正第二款
第三目眷屬規定之定義。
4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