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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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二、本保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前
                             段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稱為
                             「全民健康保險」。(第 1 條)
                        三、明定本保險之保險事故範圍。(第 2 條)
                        (83.08.09 訂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Ό͏਄ੰڭᎈ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
                                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
                                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
                                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
                             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
                             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
                             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
                             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
                             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
                             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
                             排及協助。
                        [立法理由]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修正第二款
                        第三目眷屬規定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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