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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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         一、 為使每月工資不固定之受僱者,其投保金                                Ό͏਄ੰڭᎈ޴ᗫج஝
 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              額計算更符合實際,爰參照衛生福利部一
 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              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衛部保字第一○五一
 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              二六○二九三號函規定之精神,於第一項
 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              第二款第二目後段增列文字,規定其得以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              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但不
 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得低於所屬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         二、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一百零二
 級為限。                            年一月一日實施以來已調整二次,各縣市
 五、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工會代表曾多次提出建言,表示職業工會                              Ό͏਄ੰڭᎈج݄Б୚ۆ
 者,於第二類第一目非以最低投保金額申              成員多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與全
 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累積達百分              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立基點不
 之四點五時,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公告調              同;全民健康保險會一百零七年第一次委
 整最低申報投保金額:                      員會議討論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保金額申
 (一)於一月至六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            報下限之規定與檢討案時亦作成決議,建
 自次年一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應等               議職業工會會員之投保金額,應隨職業工
 級調高一級。                          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             金額成長率調整。爰以第二類第一目(即
 時,自次年七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               職業工會會員之加保類目)中,非以最低
 應等級調高一級。                        投保金額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            率,替代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
 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者外,             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公告時間過於倉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              促,影響職業工會保險費收繳作業等情形
 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              產生,調整生效時間,若上半年達調整門
 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檻(累積成長率達百分之四點五),維持次
 Ⅱ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          年元月申報下限調高一級,若下半年達調
 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員規定參加本保險            整門檻,則修正自次年七月起調整。
 之鄰長。                       (107.09.19 修正)
 ※釋 473                     一、 條次變更。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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