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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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 一、 為使每月工資不固定之受僱者,其投保金 Ό͏ੰڭᎈᗫج
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 額計算更符合實際,爰參照衛生福利部一
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 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衛部保字第一○五一
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 二六○二九三號函規定之精神,於第一項
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 第二款第二目後段增列文字,規定其得以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 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但不
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得低於所屬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 二、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一百零二
級為限。 年一月一日實施以來已調整二次,各縣市
五、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工會代表曾多次提出建言,表示職業工會 Ό͏ੰڭᎈج݄Бۆ
者,於第二類第一目非以最低投保金額申 成員多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與全
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累積達百分 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立基點不
之四點五時,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公告調 同;全民健康保險會一百零七年第一次委
整最低申報投保金額: 員會議討論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保金額申
(一)於一月至六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 報下限之規定與檢討案時亦作成決議,建
自次年一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應等 議職業工會會員之投保金額,應隨職業工
級調高一級。 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 金額成長率調整。爰以第二類第一目(即
時,自次年七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 職業工會會員之加保類目)中,非以最低
應等級調高一級。 投保金額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 率,替代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
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者外, 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公告時間過於倉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 促,影響職業工會保險費收繳作業等情形
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 產生,調整生效時間,若上半年達調整門
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檻(累積成長率達百分之四點五),維持次
Ⅱ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 年元月申報下限調高一級,若下半年達調
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員規定參加本保險 整門檻,則修正自次年七月起調整。
之鄰長。 (107.09.19 修正)
※釋 473 一、 條次變更。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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