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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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二、 配合本法刪除原第二十二條之一有關軍公 六、 職業工會會員上開訴求對健保財務影響甚 Ό͏ੰڭᎈᗫج
教人員投保金額計算之規定,增訂第一項 鉅,且無法與其他類目被保險人之保費負
第二款第一目,並併同明定民間受僱者投 擔取得公平之規範,恐難採行。惟考量基
保金額計算方式,以茲明確。 本工資調整,不代表職業工會會員薪資水
三、 考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類別日益擴 準會同步調漲,又近年基本工資調整頻率
增,所得差異性大,且衡酌有否僱用有酬 較密集,對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申報下
人員幫同工作之所得情形或有不同,爰配 限衝擊較大下,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將
合增訂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調降未僱用有 以健保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月
酬人員幫同工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 平均投保金額累計成長率高於百分之四點
舉證調降之投保金額下限,俾以落實量能 五(投保金額分級表上下級距間成長率之 Ό͏ੰڭᎈج݄Бۆ
負擔原則。 平均值)時,於次年一月一日調整其投保
四、 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五款款次遞移,並配 金額申報下限,取代現行第六級起申報之
合本法及相關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 規定,同時以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全民
引條次。 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即二萬
五、 健保開辦時,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 一千九百元為起始值,並以是日為起始日
係沿襲勞保之規定,自分級表第六級起申 期,計算累計成長率,俾使職業工會會員
報。惟自八十五年起,於數次基本工資調 申報下限有合理之調整機制。
整後,健保因連動所致,投保金額分級表 (101.10.30 修正)
下限隨之更迭,分級表第六級之投保金額
第四十七條 (投保金額之下限)
並因應提高。惟職業工會會員勞保申報下
限持續維持一萬八千三百元之定額下,肇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其申報之投保金額
致職業工會會員之勞、健保投保薪資(金 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但超過
額)申報下限差距漸大,職業工會因此多
次透過各種管道陳情並於預告期間送來建 本保險投保金額最高一級者,應以本保險最高
議,堅決反對以第六級為申報下限,並要 一級為投保金額。
[立法理由]
求職業工會會員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
應取得一致之規範,或維持於二萬一千九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1.10.30 修正)
百元直到基本工資超過該金額時始可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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