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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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六條 (投保金額之分級) Ό͏ੰڭᎈᗫج
六。因其文義並未限定計入政府負擔數之 Ⅰ 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
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範圍,而實務上,政府除依本法第二十七
一、無給職公職人員:
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負擔保險費外,尚依
(一)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
其他規定提供保險費補助,本條文似有限
(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依地方民意代
縮本法之虞,爰配合修正文字。 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
二、 政府依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費補助項目, 例第三條規定,以公務人員相當職級計
包括原住民健保費、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 算其投保金額。
區居民健保費、中低收入戶健保費、七十 (二)村(里)長及鄰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 Ό͏ੰڭᎈج݄Бۆ
十二級申報。
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健保費、中重度身心
二、受僱者:
障礙者健保費、中低收入戶十八歲以下兒
(一) 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
少健保費、失業被保險人與其眷屬健保費 資格者,應以其俸(薪)給總額計算其投
及經濟弱勢者健保費等八項。 保金額。
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受 (二) 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
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 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額。每月工
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
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申報投保金額,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
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
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遞延三年繳納。」修正通過時立法院附帶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
決議:「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 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
主負擔社會保險之保險費,改由行政院負 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
責協調全額補助 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104.12.15修正) 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
一、本條新增。 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
二、明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內涵。 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101.10.30修正)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
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
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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