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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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保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保險人申請核
退。
Ⅳ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
前,已依修正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停保者,其該次停保、註銷停保或復保,依
原規定辦理。但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依該規定
辦理。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
Ό͏ੰڭᎈج݄Бۆ 二、 為免徒增民眾誤解及實務作業困擾,爰刪
除停保原因消失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 考量政府機關駐外人員與隨其赴任者,常
須因公務短期返國並不得自行選擇返國日
期,爰增訂第二項,例外規範渠等因公返國
期間之停保或復保條件。
四、 由於停保期間未提供保險給付,除一般保
險費應予免繳,保險對象被扣取之補充保
險費亦應免除,又為免造成扣費義務人實
務執行困擾,爰增訂第三項向保險人申請
核退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五、 對於過去已辦理停保且尚未返國之民眾,
若要求渠等返國後立即適用新制,恐對其
權益造成影響,爰增訂第四項予以保障。
(101.10.30 修正)
第 四十 條 (保險對象資料之變更或錯誤)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更或錯誤、第六類被
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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