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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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保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保險人申請核
                        退。
                    Ⅳ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
                        前,已依修正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停保者,其該次停保、註銷停保或復保,依
                        原規定辦理。但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依該規定
                        辦理。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
     Ό͏਄ੰڭᎈج݄Б୚ۆ        二、 為免徒增民眾誤解及實務作業困擾,爰刪
                             除停保原因消失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 考量政府機關駐外人員與隨其赴任者,常
                             須因公務短期返國並不得自行選擇返國日
                             期,爰增訂第二項,例外規範渠等因公返國
                             期間之停保或復保條件。
                        四、 由於停保期間未提供保險給付,除一般保
                             險費應予免繳,保險對象被扣取之補充保
                             險費亦應免除,又為免造成扣費義務人實
                             務執行困擾,爰增訂第三項向保險人申請
                             核退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五、 對於過去已辦理停保且尚未返國之民眾,
                             若要求渠等返國後立即適用新制,恐對其
                             權益造成影響,爰增訂第四項予以保障。
                        (101.10.30 修正)

          第 四十 條 (保險對象資料之變更或錯誤)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更或錯誤、第六類被
                        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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