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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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 配合修正違反相關規定之條次。 (100.01.26 修正) Ό͏ੰڭᎈᗫج
三、 保險特約床不足與其所罰款之間過於比例
第八十九條 (罰則九)
懸殊,乃至無警示效果,因此提高罰金至相
當其獲利金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
(100.01.26 修正) 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
鍰:
明定特約醫院違反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占總病
床比率之處罰。(原第七十四條)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
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83.08.09 訂定)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
第八十七條 (罰則七) 以多報少者。 Ό͏ੰڭᎈج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立法理由]
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 (100.01.26 修正)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
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第 九十 條 (罰則十)
違反第七十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
罰。
[立法理由]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相關行為或不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
行為義務時之處罰。 二、 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所引條次。
三、 將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100.01.26 修正)
下。
第八十八條 (罰則八) (100.01.26 修正)
Ⅰ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
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第九十一條 (罰則十一)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Ⅱ 前項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以最近五年內之保險 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
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
費為限。
[立法理由] 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釋字第 472 號(詳第 8 條)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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