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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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明定本保險之財務收支,應以營業基金方式列
                        入年度預算辦理。(原第八十三條)
                        (83.08.09 訂定)

          第九十七條 (免課稅捐之項目)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
                        捐。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四條移列,內容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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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1.26 修正)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條及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二十三條,明定本條文。(原第八十四條)
                        (83.08.09 訂定)


          第九十八條 (暫行停止給付之例外)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
                        九十一條有關滯納金、暫行停止給付或罰鍰之
                        規定,於被保險人經濟困難資格期間,不適用
                        之。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
                             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 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所引條次及內容。
                        (100.01.26 修正)
                        一、 為加強保障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相關費用
                             者之權益,增列排除其適用本法第三十條
                             有關加徵滯納金及罰鍰之規定,並配合刪
                             除加徵利息之規定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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