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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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明定以不法正當行為或不實方式領取保險給付  Ⅲ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Ό͏਄ੰڭᎈ޴ᗫج஝
 或申報醫療費用之處罰。(原第七十二條)        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
 (83.08.09 訂定)              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
                            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第八十二條 (罰則二)                [立法理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       (100.01.26 修正)
 五倍之罰鍰。                     明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將投保金額以多報少
 [立法理由]
                            之處罰。(原第七十三條)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83.08.09 訂定)                                        Ό͏਄ੰڭᎈج
 二、 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所引條次,並酌修
 文字。         第八十五條 (罰則五)
 (100.01.26 修正)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
 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之處       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
 罰。(原第七十五條)                 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
 (83.08.09 訂定)              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
 第八十三條 (罰則三)
                            一、 本條新增。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       二、 參考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範扣費義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八            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並依補繳之時
 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
                                 間不同,處以不同之罰鍰額度。
 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100.01.26 修正)
 [立法理由]
 照委員黃淑英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八十六條 (罰則六)
 (100.01.26 修正)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
                            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依其不足數每床
 第八十四條 (罰則四)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
 Ⅰ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     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
                            [立法理由]
 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
 Ⅱ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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