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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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明定以不法正當行為或不實方式領取保險給付 Ⅲ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Ό͏ੰڭᎈᗫج
或申報醫療費用之處罰。(原第七十二條) 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
(83.08.09 訂定) 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
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第八十二條 (罰則二) [立法理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 (100.01.26 修正)
五倍之罰鍰。 明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將投保金額以多報少
[立法理由]
之處罰。(原第七十三條)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83.08.09 訂定) Ό͏ੰڭᎈج
二、 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所引條次,並酌修
文字。 第八十五條 (罰則五)
(100.01.26 修正)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
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之處 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
罰。(原第七十五條) 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
(83.08.09 訂定) 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
第八十三條 (罰則三)
一、 本條新增。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 二、 參考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範扣費義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八 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並依補繳之時
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
間不同,處以不同之罰鍰額度。
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100.01.26 修正)
[立法理由]
照委員黃淑英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八十六條 (罰則六)
(100.01.26 修正)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
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依其不足數每床
第八十四條 (罰則四)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
Ⅰ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 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
[立法理由]
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
Ⅱ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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