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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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Ⅲ  醫療服務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    二、核付紀錄滿三個月以上者,以最近三個月                                  Ό͏਄ੰڭᎈ޴ᗫج஝
 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人通知後提            核減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其暫付成數
 供,其提供複製本或電子資料送審者,應與正           如附表一。
 本相符。                      三、每點暫付金額以一元計算,計算至百元,
                                百元以下不計。屬各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
 第 四 條
                                門(以下稱總額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            構,每點暫付金額,以最近三個月預估點
 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           值計算,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不計,但
 申報者,得分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
                                每點暫付金額仍以不高於一元為限。
 段為之。採網路或電磁紀錄申報者,並應於次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申報之醫療費                                   Ό͏਄ੰڭᎈᔼᐕ൬͜͡జၾࣨ˹ʿᔼᐕ؂ਕᄲݟ፬ج
 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檢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
                                用,經保險人審查後,其核定金額低於暫
                                付金額時,保險人應於應撥付醫療費用中
 第 五 條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申報之醫療費用,未有全        抵扣,如不足抵扣,應予以追償。
                       Ⅱ  前項第三款屬各總額部門醫療費用每點暫付
   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
   定應扣減醫療費用十倍金額、停止特約、或終    金額,保險人得另與各總額部門審查業務受委
                           託專業機構、團體或各總額相關團體,共同擬
   止特約者,自保險人受理申報醫療費用案件、
   申復案件之日起逾二年時,保險人不得追扣。     訂每點暫付金額訂定原則,並依本法第六十一
 Ⅱ  對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    條第四項規定研商後,由保險人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後公告。
 項目及支付標準有明確規範,於保險人受理申
 報案件二年內,經檔案分析發現違規者,保險  Ⅲ  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
                           及職能治療所等接受處方機構所適用之每點
 人得輔導並追扣其費用,其經審查核減之同一
 部分,不得重複核扣。                暫付金額,比照西醫基層總額部門計算。

             第 七 條
 第 六 條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
                           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
   用,且無第三條第二項所列情事者,保險人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暫付事宜:            期限暫付:
   一、未有核付紀錄或核付紀錄未滿三個月者,    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二、書面申報者:三十日內。
    暫付八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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