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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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Ⅱ 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者,以保險人收到傳送醫
療費用申報表單之日期為暫付期限起算日期。
但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保險人之日期
較電子傳送日逾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書
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之日算起。
第 八 條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
用,且有第三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
應於下列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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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
二、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
Ⅱ 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十日
內補正者,保險人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暫付事宜,其暫付期限之計算以補正資料送達
日起算。
第 九 條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
者,申報當月不予暫付,如無正當理由,並列
為異常案件審查。
Ⅱ 延遲申報超過三十日者,保險人之核付期限,
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第 十 條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申復、補報之醫療費
用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
日內核定,屆期未能核定者,應先行全額暫付。
Ⅱ 前項醫療費用之核定、爭議及行政爭訟案件,
每點核定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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