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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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保險人得逕行辦理醫療費用點數核定,並予以      二、跨區就醫比例:一至六月以前一年上半年                                  Ό͏਄ੰڭᎈ޴ᗫج஝
 核付。                            跨區就醫比例估算,七至十二月以前一年
                                下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
 第 十二 條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點數按季  第 十五 條
   結算,其每點支付金額以當季結束後第三個月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
   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費     人得對其最近申報月份之費用,停止暫付:
   用點數計算為原則,但得考量核付進度調整結    一、經保險人通知應提供之病歷或診療相關
   算日期。每點支付金額應於結算後一個月內完         證明文件,自文到日起十四日內(不含例
   成確認。                         假日)未完整提供者。                                       Ό͏਄ੰڭᎈᔼᐕ൬͜͡జၾࣨ˹ʿᔼᐕ؂ਕᄲݟ፬ج
 Ⅱ  結算時,結算金額如低於核定金額,保險人應   二、已暫付之門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填寫不
 於應撥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抵            完整或錯誤之件數達該月份案件百分之
 扣,如不足抵扣,應予以追償,但保險醫事服           三者。
 務機構有特殊困難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      三、已暫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填寫不
 還;結算金額高於核定金額時,保險人應予補           完整或錯誤之件數達該月份案件百分之
 付。                             十者。


 第 十三 條      第 十六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停止特約、終止特約之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
 情事時,保險人得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      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
 未結算之金額保留一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      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確認後,辦理結清。                 一、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
                           二、虛報、浮報醫療費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
 第 十四 條                         訴者。
 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      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
 原則辦理:
                                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
 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           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
 計算,加計預估核減率。
                                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
                                所,涉有容留未具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人
                                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檢驗或施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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