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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二、償還金額: 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 Ό͏ੰڭᎈᗫج
(一)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期償還金 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
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 五為限。
倍,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
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第 十 條
經濟困難之保險對象屬中低收入戶者,其應自
(二)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十條第一
項第五款所稱低收入戶成員,其每月償 付之保險費,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補助之。
還金額,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
稱第六類保險對象每月自付保險費一倍 第 十一 條
為上限,以基本工資自付三成計繳之保 Ό͏ੰڭᎈᶣѢਿږ͡൲፬ج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險費為下限。
三、償還方式:依保險人開立之繳款單至指定
代收機構繳納。
Ⅱ 申請人欲提前清償者,得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
式償還。
Ⅲ 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一
年內,得向保險人申請延緩清償貸款或變更償
還金額。申請延緩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每年查
核其清償能力,於具備清償能力時,經保險人以
書面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申請變更償還金額者,除自願提前清償外,變更
後之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請變更當時之個
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
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第 九 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
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
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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