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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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二、償還金額:                  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                                 Ό͏਄ੰڭᎈ޴ᗫج஝
    (一)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期償還金    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
    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        五為限。
    倍,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
    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第 十 條
                            經濟困難之保險對象屬中低收入戶者,其應自
    (二)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十條第一
    項第五款所稱低收入戶成員,其每月償       付之保險費,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補助之。
    還金額,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
    稱第六類保險對象每月自付保險費一倍  第 十一 條
    為上限,以基本工資自付三成計繳之保                                                            Ό͏਄ੰڭᎈᶣѢਿږ͡൲፬ج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險費為下限。
   三、償還方式:依保險人開立之繳款單至指定
    代收機構繳納。
 Ⅱ  申請人欲提前清償者,得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
   式償還。
 Ⅲ  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一
 年內,得向保險人申請延緩清償貸款或變更償
 還金額。申請延緩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每年查
 核其清償能力,於具備清償能力時,經保險人以
 書面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申請變更償還金額者,除自願提前清償外,變更
 後之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請變更當時之個
 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
 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第 九 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
 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
 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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