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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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一)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血親,罹患重大傷病,
                               需人照顧,依最近一個月醫療機構開立
                               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者。
                           (二) 單親,須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子女,依戶籍
                               資料、訴狀及司法機關收受之證明文件、
                               法院判決書影本、保護令影本、警察處理
                               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警察局報案單影
                               本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個案輔導資
                               料,足以證明者。
     Ό͏਄ੰڭᎈ຾᏶ѢᗭႩ֛ᅺ๟        (三) 直系卑親屬亡故,須獨自扶養該卑親屬
                               之未成年子女,依戶籍資料,足以證明
                               者。

          第 三 條
                    Ⅰ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視為前條所定對
                        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
                        一、所有土地在二筆以上。但一筆房屋附著於
                             多筆土地者,該土地以一筆計算之。
                        二、所有房屋在二筆以上。
                        三、最近年度之利息所得在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
                        四、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所定第一類被
                             保險人資格。但其就業期間不足六個月,或
                             申報之投保金額低於投保金額分級表第五
                             級者,不在此限。
                        五、本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最近年度個人免稅
                             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總
                             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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