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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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一)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血親,罹患重大傷病,
需人照顧,依最近一個月醫療機構開立
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者。
(二) 單親,須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子女,依戶籍
資料、訴狀及司法機關收受之證明文件、
法院判決書影本、保護令影本、警察處理
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警察局報案單影
本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個案輔導資
料,足以證明者。
Ό͏ੰڭᎈѢᗭႩ֛ᅺ (三) 直系卑親屬亡故,須獨自扶養該卑親屬
之未成年子女,依戶籍資料,足以證明
者。
第 三 條
Ⅰ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視為前條所定對
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
一、所有土地在二筆以上。但一筆房屋附著於
多筆土地者,該土地以一筆計算之。
二、所有房屋在二筆以上。
三、最近年度之利息所得在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
四、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所定第一類被
保險人資格。但其就業期間不足六個月,或
申報之投保金額低於投保金額分級表第五
級者,不在此限。
五、本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最近年度個人免稅
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總
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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