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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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
                                                         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Ⅱ 因同一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      三、 保險人正式確認之期限。                                      Ό͏਄ੰڭᎈ޴ᗫج஝
 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Ⅲ 第三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將其有無投保責任

 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保險,據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於獲悉第三人
 Ⅲ 前二項總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      已投保責任保險後,應即通知該責任保險人。
 三十日內之給付費用總額,為計算基準。
             第 十 條
 第 六 條                       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應於提供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代位求償,其範圍以本保        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其是否求償,
 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費用        作成正式確認,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
 總額為限。                       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                                          Ό͏਄ੰڭᎈੂБʮ΍τΌԫ݂ၾࠠɽʹஷԫ݂ʮ࢔ʿ࠮ۜʕݭԫ΁˾ЗӋᎵ፬ج

 第 七 條       第 十一 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向應負損害        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
 賠償責任之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查證其        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
 有無投保責任保險,該第三人不得規避、拒絕、       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
 妨礙或為虛偽之陳述。                  險人應於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
                             內給付之。
 第 八 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洽相關主管  第 十二 條
 機關及責任保險人提供重大事件之通知及專         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給付,保險
 業諮詢等協助。                     人得函催限期給付,逾期仍未給付者,得逕行
                             依法訴追。
 第 九 條
 Ⅰ 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應  第 十三 條
 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        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求償權,不受第三人與
 及受害人。                       本保險保險對象間達成和解之影響。
 Ⅱ 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第 十四 條
 一、 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果。
 二、 第三人對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告知義    Ⅰ 保險人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之償付金額,以該責
                             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應給付受害人部分後
 務。
                             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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