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189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
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Ⅱ 因同一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 三、 保險人正式確認之期限。 Ό͏ੰڭᎈᗫج
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Ⅲ 第三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將其有無投保責任
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保險,據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於獲悉第三人
Ⅲ 前二項總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 已投保責任保險後,應即通知該責任保險人。
三十日內之給付費用總額,為計算基準。
第 十 條
第 六 條 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應於提供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代位求償,其範圍以本保 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其是否求償,
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費用 作成正式確認,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
總額為限。 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 Ό͏ੰڭᎈੂБʮτΌԫ݂ၾࠠɽʹஷԫ݂ʮʿۜʕݭԫ˾ЗӋᎵ፬ج
第 七 條 第 十一 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向應負損害 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
賠償責任之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查證其 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
有無投保責任保險,該第三人不得規避、拒絕、 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
妨礙或為虛偽之陳述。 險人應於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
內給付之。
第 八 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洽相關主管 第 十二 條
機關及責任保險人提供重大事件之通知及專 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給付,保險
業諮詢等協助。 人得函催限期給付,逾期仍未給付者,得逕行
依法訴追。
第 九 條
Ⅰ 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應 第 十三 條
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 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求償權,不受第三人與
及受害人。 本保險保險對象間達成和解之影響。
Ⅱ 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第 十四 條
一、 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果。
二、 第三人對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告知義 Ⅰ 保險人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之償付金額,以該責
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應給付受害人部分後
務。
之餘額為限。
- 1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