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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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貫徹母法條文之意義,母法條文以「特約」醫事
                        機構聲稱,唯獨醫事檢驗機構以「指定」名稱出
                        現,致使現行全民健保醫事費用申覆系統缺乏
                        一致性及公平性。爰予修正之。(原第五十五條)
                        (91.07.17 修正)
                        一、 明定保險人得特約上列四類醫事服務機
                             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給付。
                        二、 為適應醫療環境之快速變遷,及保險對象
                             醫療需求之增加,爰列第四類醫事服務機
     Ό͏਄ੰڭᎈج                 構,俾使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得隨時因應而
                             特約之。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包括偏遠地區之助產士等。(原第五十
                             五條)
                        (83.08.09 訂定)

          第六十七條 (特約醫院設置保險病房之基準)
                    Ⅰ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
                        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總病床比率,由主管
                        機關定之。
                    Ⅱ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Ⅲ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
                        比率,並每季查核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
                        法)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 為保障被保險人就醫權益,充分掌握保險
                             病床數量資訊,增訂第二、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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