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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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貫徹母法條文之意義,母法條文以「特約」醫事
機構聲稱,唯獨醫事檢驗機構以「指定」名稱出
現,致使現行全民健保醫事費用申覆系統缺乏
一致性及公平性。爰予修正之。(原第五十五條)
(91.07.17 修正)
一、 明定保險人得特約上列四類醫事服務機
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給付。
二、 為適應醫療環境之快速變遷,及保險對象
醫療需求之增加,爰列第四類醫事服務機
Ό͏ੰڭᎈج 構,俾使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得隨時因應而
特約之。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包括偏遠地區之助產士等。(原第五十
五條)
(83.08.09 訂定)
第六十七條 (特約醫院設置保險病房之基準)
Ⅰ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
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總病床比率,由主管
機關定之。
Ⅱ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Ⅲ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
比率,並每季查核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
法)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 為保障被保險人就醫權益,充分掌握保險
病床數量資訊,增訂第二、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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