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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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一、 明定總額支付制度中之支付基準,及費用 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 Ό͏ੰڭᎈᗫج
核付方式。 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有關委由相關機構
二、 藥品處方權利為醫師所有,且精算保險藥 或醫事團體辦理審查規定,酌修原條文前
品支出時,已考量相關支出上漲因素,因此 段,列為第一項,並將得委託之項目、受委
未撙節保險藥品支出,醫師應遵守承擔藥 託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甄選與變更程
品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總額之責任。 序、監督及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授權辦法
(原第五十條) 列為第四項。
(83.08.09 訂定) 三、 原條文後段授權規定,則移列為第二項及
第三項,並將其授權範圍及內容修正明確
第六十三條 (醫療服務審查方式) 規定。同時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Ό͏ੰڭᎈج
Ⅰ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
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有關醫療
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 服務審查得採行之方式納入規範,使符合
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 實際審查需要,並減少爭議。
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100.01.26 修正)
Ⅱ 前項醫療服務之審查得採事前、事後及實地審 明定保險人應設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及該會之
查方式辦理,並得以抽樣或檔案分析方式為之。
組成及其任務。(原第五十二條)
Ⅲ 醫療費用申報、核付程序與時程及醫療服務審 (83.08.09 訂定)
查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Ⅳ 第一項得委託之項目、受委託機構、團體之資格 第六十四條 (醫療服務不給付費用之責任歸屬)
條件、甄選與變更程序、監督及權利義務等有關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
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 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
布。 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 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
務審查辦法)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四
二、 保險人所以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 條第二項規定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
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無非係 (100.01.26 修正)
審查其服務之適當性及品質,並據以核付 明定醫療服務經審查不給付費用之責任歸屬。
費用;再者,為因應總額支付制度之實施, (原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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