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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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第五十九條 (保險對象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權利)
                        保險對象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權利,不得
                        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並酌
                        作文字修正。
                        (100.01.26 修正)
                        明定保險對象受領核退現金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以保障其權益。(原第
     Ό͏਄ੰڭᎈج            四十六條)
                        (83.08.09 訂定)


          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第 六十 條 (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範圍)
                        本保險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
                        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其範圍,經諮詢健保
                        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酌作文字修正。
                        二、 依本條及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係由主管機關擬訂
                             範圍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再由健保會依
                             前述核定範圍負責辦理保險醫療給付費用
                             總額之協議訂定及分配。為使健保會之功
                             能得以有效發揮,宜使其於擬訂總額範圍
                             時即得參與其事,是以主管機關於擬訂總
                             額範圍前,得交付健保會研究總額範圍。
                        (100.01.2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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