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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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第五十九條 (保險對象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權利)
保險對象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權利,不得
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並酌
作文字修正。
(100.01.26 修正)
明定保險對象受領核退現金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以保障其權益。(原第
Ό͏ੰڭᎈج 四十六條)
(83.08.09 訂定)
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第 六十 條 (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範圍)
本保險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
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其範圍,經諮詢健保
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酌作文字修正。
二、 依本條及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係由主管機關擬訂
範圍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再由健保會依
前述核定範圍負責辦理保險醫療給付費用
總額之協議訂定及分配。為使健保會之功
能得以有效發揮,宜使其於擬訂總額範圍
時即得參與其事,是以主管機關於擬訂總
額範圍前,得交付健保會研究總額範圍。
(100.01.2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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