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73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次年六月三十日  第五十七條 (不得以同一事故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自墊醫                                Ό͏਄ੰڭᎈ޴ᗫج஝
 前。                         療費用)
 Ⅱ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     保險對象不得以同一事故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
 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自墊醫療費用。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酌作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
 一、 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100.01.26 修正)
 二、 分款明確規定各種核退情形之申請期限。      明定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受領核退現金。(原第
 且為使權利義務及早明確化,於第一項第         四十四條)                                                Ό͏਄ੰڭᎈج
 二款規定依該等情形申請者,其核退自墊         (83.08.09 訂定)
 醫療費用,以最近五年發生者為限。
 三、 至於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  第五十八條 (退保之處理)
 具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等事宜,另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
 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
 (100.01.26 修正)             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
 一、 明定得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條件、程序及      付之醫療費用。
 期限。                        [立法理由]
 二、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對於施行區域外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就醫之核退,擬規定應於一年內提出申請;             配合相關條文修正所引條次。
 勞工保險條例則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         二、 自退保之日起,保險人既不給予保險給付,
 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              保險對象所溢繳保險費應予退還始為合
 而消滅」。                           理、公平,爰予修正。
 三、 醫療費用核退之申請,得採郵寄方式為之。     (100.01.26)
 四、 為使醫療費用能儘速結清核付,爰明定第      為防杜少數人明知不得參加本保險而仍參加
 二項規定。(原第四十三條)              者,影響本保險之公平性,爰明定其處理辦法。
 (83.08.09 訂定)              (原第四十五條)
                            (83.08.09 訂定)





 64                                                                         65
                                         - 65 -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