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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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次年六月三十日 第五十七條 (不得以同一事故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自墊醫 Ό͏ੰڭᎈᗫج
前。 療費用)
Ⅱ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 保險對象不得以同一事故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
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自墊醫療費用。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酌作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
一、 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100.01.26 修正)
二、 分款明確規定各種核退情形之申請期限。 明定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受領核退現金。(原第
且為使權利義務及早明確化,於第一項第 四十四條) Ό͏ੰڭᎈج
二款規定依該等情形申請者,其核退自墊 (83.08.09 訂定)
醫療費用,以最近五年發生者為限。
三、 至於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 第五十八條 (退保之處理)
具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等事宜,另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
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
(100.01.26 修正) 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
一、 明定得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條件、程序及 付之醫療費用。
期限。 [立法理由]
二、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對於施行區域外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就醫之核退,擬規定應於一年內提出申請; 配合相關條文修正所引條次。
勞工保險條例則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 二、 自退保之日起,保險人既不給予保險給付,
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 保險對象所溢繳保險費應予退還始為合
而消滅」。 理、公平,爰予修正。
三、 醫療費用核退之申請,得採郵寄方式為之。 (100.01.26)
四、 為使醫療費用能儘速結清核付,爰明定第 為防杜少數人明知不得參加本保險而仍參加
二項規定。(原第四十三條) 者,影響本保險之公平性,爰明定其處理辦法。
(83.08.09 訂定) (原第四十五條)
(83.08.09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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