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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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
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
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
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釋字第 524 號(詳第 6 條)
[立法理由]
Ό͏ੰڭᎈج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序文酌作修正。
二、 被保險人雖已領取殘廢給付,惟同一傷病
如有繼續治療需求,原條文第一款規定似
欠合理,爰刪除之。第二款遞移為第一款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 為確保保險醫療資源之合理使用,爰增列
第二款規定,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之醫療費用,不予
給付。
四、 第三款規範範圍應包含特材,爰予修正。
五、 原條文第四款規定過於寬泛,爰依實務酌
作修正,使臻明確。
(100.01.26 修正)
一、 明定本保險不予給付之事項。
二、 所稱傷害,係指保險對象對自身之傷害。
(原第四十一條)
(83.08.09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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