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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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
                             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
                             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
                             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釋字第 524 號(詳第 6 條)
                        [立法理由]
     Ό͏਄ੰڭᎈج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序文酌作修正。
                        二、 被保險人雖已領取殘廢給付,惟同一傷病
                             如有繼續治療需求,原條文第一款規定似
                             欠合理,爰刪除之。第二款遞移為第一款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 為確保保險醫療資源之合理使用,爰增列
                             第二款規定,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之醫療費用,不予
                             給付。
                        四、 第三款規範範圍應包含特材,爰予修正。
                        五、 原條文第四款規定過於寬泛,爰依實務酌
                             作修正,使臻明確。
                        (100.01.26 修正)
                        一、 明定本保險不予給付之事項。
                        二、 所稱傷害,係指保險對象對自身之傷害。
                             (原第四十一條)
                        (83.08.09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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