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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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一、重大傷病。 第四十九條 (低收入戶費用補助) Ό͏ੰڭᎈᗫج
二、分娩。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Ⅱ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 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
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不予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 [立法理由]
法)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立法理由] 二、 原條文第八條有關被保險人之分類已於修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正條文第九條予以簡化,爰予酌修;另配合 Ό͏ੰڭᎈج
二、 配合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回歸公務預算支 相關修正條文酌修序文所引條次,並酌作
應,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條 文字修正。
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另配合相關修正 (100.01.26 修正)
條文酌修序文所引條次。 明定低收入戶之部分負擔費用,由中央社政主
三、 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要求,於第二項 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原第三十七條)
明定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之授權範圍及應 (83.08.09 訂定)
有內容。
第 五十 條 (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之要件)
(100.01.26 修正)
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 Ⅰ 保險對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
就醫不便,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予自行 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
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
負擔費用。並酌修文字。(原第三十六條)
(88.07.15 修正) 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
一、 因重大傷病、分娩及預防保健,不易產生醫 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
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療資源濫用情形,宜予免除部分負擔。
二、 有關重大疾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但 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
期間時,不適用之。
有關重大疾病個案接受醫療之適當性,擬
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規定,由醫療服務審查 [立法理由]
委員會認定之。(原第三十六條)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酌作文字修正。
(83.08.09 訂定)
二、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序文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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