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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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一、重大傷病。     第四十九條 (低收入戶費用補助)                                                    Ό͏਄ੰڭᎈ޴ᗫج஝
 二、分娩。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Ⅱ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    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
 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不予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        [立法理由]
 法)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立法理由]                     二、 原條文第八條有關被保險人之分類已於修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正條文第九條予以簡化,爰予酌修;另配合                             Ό͏਄ੰڭᎈج
 二、 配合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回歸公務預算支            相關修正條文酌修序文所引條次,並酌作
 應,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條             文字修正。
 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另配合相關修正         (100.01.26 修正)
 條文酌修序文所引條次。                明定低收入戶之部分負擔費用,由中央社政主
 三、 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要求,於第二項      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原第三十七條)
 明定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之授權範圍及應         (83.08.09 訂定)
 有內容。
             第 五十 條 (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之要件)
 (100.01.26 修正)
 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  Ⅰ 保險對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
 就醫不便,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予自行      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
                       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
 負擔費用。並酌修文字。(原第三十六條)
 (88.07.15 修正)              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
 一、 因重大傷病、分娩及預防保健,不易產生醫     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
                            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療資源濫用情形,宜予免除部分負擔。
 二、 有關重大疾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但     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
                            期間時,不適用之。
 有關重大疾病個案接受醫療之適當性,擬
 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規定,由醫療服務審查         [立法理由]
 委員會認定之。(原第三十六條)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酌作文字修正。
 (83.08.09 訂定)
                            二、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序文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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