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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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Ό͏ੰڭᎈᗫج 險人自得暫行拒絕給付,與追繳欠費之程
序無關,爰修正第三項刪除起訴之日起始
得暫行拒絕給付之規定。
四、 配合本條文第一、二項的修訂,增列「利
息」乙項,並將「依法追訴」刪除。(原第
三十條)
(88.07.15 修正)
明定逾期繳交保險費之寬限期、滯納金計算方
式及追繳程序。(原第三十條)
Ό͏ੰڭᎈج (83.08.09 訂定)
第三十九條 (保險費及滯納金之優先權)
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修正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按本保險保險費為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
務,惟因未優先於普通債權,實務上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在受理健
保保險費強制執行時,常遇有義務人之其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致保險費強制執行效
果不彰。依健保局統計數據顯示:自九十
年一月一日移送行政執行,至九十六年十
二月底為止,取得債權憑證占結案之比率
為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六,實際上未回收欠
費之比率相當高。
三、 為使本保險得以永續經營,確保保險費及
滯納金債權之收取,爰明定其優先債權。
(100.01.2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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