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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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三 條 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
Ⅰ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 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 第 十八 條 ڝ
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 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 c
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Ⅱ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 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
第 十九 條
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 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務機關
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
或非公務機關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應
資料。
為適當之釋明。 ࡈɛ༟ࣘڭᚐج݄Бۆ
第 十四 條 第 二十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下列
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 各款情形之一:
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一、 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而無承受業務機關。
第 十五 條 二、 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或所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 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集目的不符。
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 三、 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
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 要。
意。 四、 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
第 十六 條 存在。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 第 二十一 條
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
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 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知悉之方式為之。 一、 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第 十七 條 二、 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 利益。
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 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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