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5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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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三 條                    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
 Ⅰ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   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  第 十八 條                                                   ڝ
 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     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                                 c  ፽
 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Ⅱ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   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
            第 十九 條
 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     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務機關
 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
                           或非公務機關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應
 資料。
                           為適當之釋明。                                               ࡈɛ༟ࣘڭᚐج݄Б୚ۆ
 第 十四 條     第 二十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下列
 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     各款情形之一:
 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一、 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而無承受業務機關。
 第 十五 條                    二、 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或所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          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集目的不符。
 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     三、 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
 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           要。
 意。                        四、 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
 第 十六 條                         存在。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  第 二十一 條
 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
 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     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知悉之方式為之。                  一、 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第 十七 條                    二、 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          利益。
 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 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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