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P. 217
Ό͏ੰڭᎈ
جʿ ༆ᙑคᇜ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始重新申請,經保險人核定繼續取得重大傷病證 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 Ό͏ੰڭᎈᗫج
明者,以保險人受理申請之日為生效日。原疾病 用。
經重新審查結果,確認不符重大傷病規定者,不 Ⅲ 前項住院免自行負擔之期間,以自當次住院之第
再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一日起算,至其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同
Ⅳ 書面重大傷病證明(包括核定通知書)於有效期限 一疾病係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
內有遺失、損毀或需要他用時,保險對象得填具 第 七 條
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補發 保險對象因分娩就醫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因分
或加發。 娩引起之合併症或生產後於當次住院中併行其他
Ⅴ 保險人查證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有不符規定 疾病之治療者,得免自行負擔費用。
之情形者,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撤銷或廢止重 第 八 條 Ό͏ੰڭᎈڭᎈ࿁еІБࠋዄ൬͜፬ج
大傷病證明。 Ⅰ 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醫院、診所門診、急診、
Ⅵ 保險對象經保險人核定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後,於
住院或接受居家照護服務者,免自行負擔費用。
該證明有效期限內,得以書面方式向保險人申請 Ⅱ 前項山地離島地區之範圍如附表六。
廢止。
第 九 條
第 六 條 Ⅰ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Ⅰ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證明就醫,其免 Ⅱ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
一、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
與該傷病相關之治療。
二、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
治療。
三、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
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Ⅱ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
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當次住院免自
行負擔費用;如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
始經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並據以申請獲准發
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
- 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