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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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始重新申請,經保險人核定繼續取得重大傷病證     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                                 Ό͏਄ੰڭᎈ޴ᗫج஝
 明者,以保險人受理申請之日為生效日。原疾病     用。
 經重新審查結果,確認不符重大傷病規定者,不  Ⅲ 前項住院免自行負擔之期間,以自當次住院之第
 再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一日起算,至其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同
 Ⅳ 書面重大傷病證明(包括核定通知書)於有效期限  一疾病係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
 內有遺失、損毀或需要他用時,保險對象得填具  第 七 條
 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補發     保險對象因分娩就醫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因分
 或加發。                      娩引起之合併症或生產後於當次住院中併行其他
 Ⅴ 保險人查證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有不符規定   疾病之治療者,得免自行負擔費用。
 之情形者,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撤銷或廢止重  第 八 條                                                    Ό͏਄ੰڭᎈڭᎈ࿁൥еІБࠋዄ൬͜፬ج
 大傷病證明。                 Ⅰ 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醫院、診所門診、急診、
 Ⅵ 保險對象經保險人核定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後,於
                           住院或接受居家照護服務者,免自行負擔費用。
 該證明有效期限內,得以書面方式向保險人申請  Ⅱ 前項山地離島地區之範圍如附表六。
 廢止。
            第 九 條
 第 六 條                  Ⅰ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Ⅰ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證明就醫,其免  Ⅱ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
 一、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
 與該傷病相關之治療。
 二、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
 治療。
 三、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
 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Ⅱ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
 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當次住院免自
 行負擔費用;如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
 始經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並據以申請獲准發
 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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